公司破产清算后股东还可不可以查到
一、公司破产清算后股东还可不可以查到
公司破产时股东是可不可以查到的,破产程序终结后,企业才可不可以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在最后在财产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破产清算前可不可以进行股东变更
破产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提出申请,应当清晰写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信息,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企业主体证明、企业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副本等。债权人提出申请,除了明确申请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之外,还应当列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申请目的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所适用的程序。申请目的可不可以是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提出申请时,可不可以选择上述三个程序之一;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不可不可以提出破产和解的申请。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事实和理由包括客观事实和法律根据,以表明债务人已达到破产界限。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可不可以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可不可以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可不可以力可可不可以的,可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三、公司员工可不可以做其他公司股东
公司员工可不可以否做其他公司股东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只是一个公司的普通员工,在别的公司担任股东是没有限制的;
2、如果是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公司法》及原公司章程的限制,不得自营同类业务;
3、如果是公司普通员工但与公司签订有竟业禁止协议的,不仅在位期间不得作为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辞职后的规定时间内也不允许,当然只是作为股东则不受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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