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变更后原来签订的合同还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一、法人变更后原来签订的合同还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会影响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的所享是不是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原来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后,依然是不是有效。除了变更法定代表人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外,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又或者是投资人,也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有一部分无效,合同是不是有效
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有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是不是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4)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是不是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具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最终走向为:
1、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无效。
2、行为人虽然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但是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合同是不是有效。
3、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是不是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是不是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是不是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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