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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公司有什么方式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2-24 阅读: 106次

一、设立股份公司有什么方式

设立股份公司的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足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二、上市公司收购股权的方式有什么

上市公司收购股权主要有两种方式:

第一、协议收购:

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第二、要约收购:

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约。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三、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情形

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形有: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股权的强制执行而引起的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

四、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出现在公司连续5年盈利而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等情况时;

五、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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