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可以参加投标吗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可以参加投标吗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一般不可以参加投标。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属于分支机构,一般无法获得重要的资质进行投标。
《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建筑企业分公司有权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吗
建筑企业分公司可以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建筑企业分公司经登记后,可以合法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包括对外签订施工合同。
不过此时需要注意审查建筑企业分公司是否有代理权:
1、只要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之内,签署的合同有效;
2、合同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合同有效。
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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