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申请保证人破产么
一、债权人可以申请保证人破产么
破产是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方法,债权人是否可以针对保证人直接使用,即在未申请主债务人执行及破产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保证人破产,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保证有两种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一般保证,因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债权人须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诉权,在落实主债务人的执行能力之前,无法确定补充责任的范围,即债权数额不确定。
此时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的,不应受理。
在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手段穷尽后,对得不到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申请保证人破产。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故可以直接对保证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案件是否能被受理,还需要看受理破产案件的其他构成要件,其中,破产原因要件是重点审查对象,即保证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是否有限制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有限制。首先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其次,申请破产的债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是合法、有效,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或者申请执行期间的债务;
2.债务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
3.债务已到履行期限;
4.债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得到全部清偿,或者虽未经法院强制执行,但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在其他执行案件中不能清偿债务;以及虽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债务人对债权无异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什么债权属于不破产债权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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