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概念是什么
一、法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概念是什么
法人的概念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概念就是合伙公司的代表人,相当于合伙公司的法人代表。可见,法人是机构,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自然人。除了合伙公司,其他的公司在注册之后也需要有法人代表。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各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权利:1.共有财产权。2.合伙经营权。包括: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合伙事务执行权、监督检查权、查阅账簿权。3.利润分配请求权。义务:1.出资义务。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3.分担亏损的义务。4.竞业禁止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三、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是什么
在我国,合伙人不仅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且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当某个合伙人履行了此项义务后,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但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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