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可不可以强制变更
一、公司法人可不可以强制变更
公司法人是不可不可以强制变更的。需要召开董事会或者是股东大会,做出法人变更的决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人的名称需要在公司注册后一年内才可不可以够变更。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的监事可不可以是法人
公司的监事不可不可以是法人,因为法人是组织。监事是自然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事会由职工代表以及股东代表组成。所以被选举出来的股东以及职工可不可以担任监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可不可以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可不可以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三、法人可不可以申请公司破产
法人可不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因为此时法人是债务人,但是需要法人同时满足不可不可以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可不可以力的条件。债权人也可不可以申请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可不可以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可不可以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可不可以力可可不可以的,可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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