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程序生效要件有哪些?
一、破产和解程序生效要件有哪些?
破产和解的程序生效的要件:
1、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3、持有表决权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而且其债权额必须得到持有总债权额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债权人的同意;
4、人民法院同意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申请破产的程序有哪些
申请破产的程序如下:
一、必须达到规定的破产条件:
就是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
二、准备相关材料。
三、向法院提出申请。
四、整顿、和解。
五、宣告破产。
公司无法整顿或者整顿不成功,如果达到相关要求,法院将宣告破产。并以公告的形式通知相关债权、债务人。这个时候,债权人要向公司讨债,就只能直接去法院了。前期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全部解除。
六、破产清算。
之后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将按照员工、财税、债权的顺序,以公司财产进行清偿了。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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