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破产清算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破产清算公司的设立的条件是:
1、中介机构破产清算组的人员组成。
2、中介破产清算组的类别。
(1)按有无法人资格划分,可以分为二类,一是有法人资格的;
二是没有法人资格的。
(2)按破产清算组受理破产清算的对象,分为二类,一是传统的破产清算组;
二是由中介机构组成的破产清算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是不是公司的实际资产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清算的是公司的实际资产。公司申请破产的,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实际财产进行清理,并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后所得的财产会用来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还有公司所欠债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管辖法院是什么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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