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出资额有什么
一、股东认缴出资额有什么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一般按照公司章程记载或者股东协商确定的数额填写。
认缴出资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依照章程规定应当缴纳的注册资本。
出资分为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两部分。
对各股东(发起人)作为登记事项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不同理解,在具体登记工作中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一、出资额是指什么意思出资额的解释如下:
1、出资额是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数额,出资额分为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
2、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
3、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
4、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出资额登记方式的问题如下:
1、如果股东认缴的各期出资的出资额、出资时间有所变化时,登记过程可能反映不出来或不能全面反映出来;
2、如果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完全交付前,也未到认缴的期限时,又有新增认缴和实缴出资的登记时,同样面临着难于实现登记内容的一致性、难于实际填写相关登记表格等问题。
二、工商认缴出资额是注册日期吗法律分析:
认缴出资日期是公司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认缴出资的时间。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约定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先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但并不一定真的将该资金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更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
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依照国务院推出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外,其他有限公司均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二、怎么认定股东足额出资
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供银行的进账单或其他资金证明。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交付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退股方式有什么
股东退股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由公司回购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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