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法人是不是有风险.
一、公司变更法人是不是有风险.
公司变更法人是没有风险的。法人的名称、经营范围以及经营地址并不用影响公司的资产以及信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变更应当做出决议,之后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情况下,应当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理应拥有独立的财产,在商事活动中拥有独立于股东的意思表示,在诉讼中应当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但正是因为股东恶意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导致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法律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般认为,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结果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
(一)主体要件。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原告是因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公司的债权人;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被告是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
(二)主观要件。从被告的主观过错来看,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其目的是逃避债务,主观上有明显过错,是故意为之。如果股东主观上没有过错,或者过错不明显,属于过失,也没有必要否定公司法人人格。
换言之,公司股东的行为必须达到“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程度,才有必要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如果没有达到“滥用”的程度,就没有必要否定公司法人人格。
(三)结果要件。从原告来看,其因股东实施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受到的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有必要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让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没有必要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行突破。
(四)因果关系要件。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严重”损害,是因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造成的,股东实施“滥用”行为是“因”,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害是“果”。
虽然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害,如果不是股东“滥用”行为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如市场原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那么就不能突破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职人员开公司是不是违法
不可以。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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