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一、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产生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公司设立便是获得了公司名称的专用权,可以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是如何的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首先应当进行名称的预先核准,之后携带申请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进行注册登记。若是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应当提供验资证明。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三、设立子公司的出资是如何的
设立子公司的出资方是有货币出资,这是最普遍的出资方式,还可以用实物出资、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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