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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0-22 阅读: 99次

一、公司分立后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

公司分立后债务由分立后的所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前就与债权人约定好由哪个公司承担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分立需要通知公告债权人,还需要分割公司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分公司法人承担责任的内容是哪些

分公司法人承担责任的内容如下:

1、民事责任则是违反民法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原则上代表着公司行为,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但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必然需要自然人担任,自然人有自己的私利,就会有为个人利益行事的可能。如前所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公司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法律上认为具有整体意志属性,因此原则上视为公司行为,因此很难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一般由企业来承担的。但也有例外,比如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将对外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什么

对涉及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和民事责任承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对于分公司已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况,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因为原告起诉时,分公司虽已关闭或被撤销,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消亡,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其权利义务应由其开办、设立的总公司直接行使或承担。

二、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

因为这类分支机构一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很强,而总公司往往设在外地,在分公司有偿付能力情况下仍以总公司为被告,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法院审判。

三、对于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情况,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

由于分公司经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有相对独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

人民法院应查明事实,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即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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