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的流程是哪些
一、公司破产清算的流程是哪些
公司破产清算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是哪些公司可以成立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的或者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方公司实际操控的公司。
成立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份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人(股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个人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法律规定的,是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二)股东共同出资并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出资必须对实物折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算、确认,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
(三)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要件,也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不可少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股东全体同意的关于公司的组织、经营的基本规定,是确定公司权利的文件。
(四)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时还须具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五)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若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需先行办理相关前置许可或审批。
(六)办理设立登记公司章程制定完成,股东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在法定的期限内;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
(七)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三、上市公司收购流程是哪些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必然涉及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为避免收购过程本身及收购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被不当使用和披露,参与交易的双方会签订保密协议。形式方面,保密协议包括单向保密协议、双向保密协议以及承诺函等形式,其中以双向保密协议较为常见。
(二)委托中介。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离不开专业中介机构的协助。收购方一般需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收购方如为国有资本,会涉及按国资采购要求选择中介机构。如何平衡国资的采购要求和交易的保密要求,需要收购方审慎考虑对中介机构服务采购的具体方式。
(三)尽职调查。
针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购,中介机构不仅需对上市公司进行核查,也需要对交易对方、收购方自身进行核查。关于尽职调查,具体请见本文第三部分。
(四)交易文件。
若收购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决定继续收购,则需拟定相关交易文件,并与转让方谈判和最终签署相关交易文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交易文件可能涉及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主要交易文件,其他附属文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包括特殊事项的承诺函、备忘录等。
(五)股份交割。
证券交易所会在股份交割前对交易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收购方,应注意在中介机构帮助下对股权结构是否清晰、出让股份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交易是否存在实施障碍、收购方内部的审批流程是否完备、是否已完成税务申报等问题进行核查,避免在前述合法性审查中遇到障碍。在股份交割的设计上,交割与付款时间节点的选择、资金监管措施及违约条款的合理安排,均是股份交割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六)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将对经营管理决策和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协议收购、要约收购、间接收购等不同方式,有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总体而言,首次持股达5%、增减持幅度达5%、持股达20%、持股达30%是收购上市公司进行中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几个重要节点。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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