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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对企业利润分配的顺序有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0-14 阅读: 121次

一、公司法中对企业利润分配的顺序有什么

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应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7)转作资本(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公司法对公司减资相关规定有什么

《公司法》对公司减资相关规定如下:

一、公司减资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二、公司减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三、债权人接到公司减资通知后三十日内;或者看到公司减资公告后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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