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有法人资格吗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而个人独资企业中个人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企业承担责任,出资人和企业之间具有很强的一体性,出现问题直接由出资的个人承担。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是没有法人资格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出资要件方面,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名称要件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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