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及性质是什么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及性质是什么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各个合伙人的出资,另一部分是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这也就是合伙人投入的资本加上资本运作而产生的经济收入。各合伙人在共同管理合伙企业财产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使用和保护合伙企业财产,依法建立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如实记录、计算财产运作情况。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什么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经过破产财产的上述顺序的分配与清偿后,破产财产仍有剩余时,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将剩余破产财产分配给各股东。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合伙企业入伙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
入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入伙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
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入伙使得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成为合伙组织的成员,因此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入伙协议的签订表明原合伙人对入伙人的接受,也表明了入伙人的入伙意愿。原合伙人与人伙人签订入伙协议时,应履行其告知的义务,即告知入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为入伙人人伙后,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要与原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目的是有利于第三人决定是否入伙。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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