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诉讼如何处理
一、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诉讼如何处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要中止审理,管理人接管财产后,才恢复案件的诉讼。企业申请破产需要两个条件,即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和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有同事满足才能申请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申请破产后还有债务如何处理
公司在宣布破产之后,需要将债务进行抵还。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债务优先顺序承担还款责任,破产后应当先偿还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补偿金、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等等。
并且在清算公司财产期间,需要先支付上述说的一些相应的款项,才能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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