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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6-12 阅读: 191次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

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有: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民法典》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二、申报的破产债权如何确定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调查后,应将调查情况做文字说明连同审核后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的债权金额无异议的,由管理人将债权调查结果提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即法院具有最终的确认权。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并经法院认可的债权,具有与民事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此在破产程序中按一定比例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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