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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种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5-30 阅读: 169次

一、破产债权种类

1.无担保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是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

4.代保债权是由保证人“作保”的债权;

5.索赔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二、破产债权有什么

《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包括:

(1)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未到期的债权;

(3)附利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8)债务人的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债权请求权;

(9)票据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产生的债权请求权;

(10)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11)其他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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