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存在以下区别:
1、两者的产生原因是不同的,破产重整是因企业存在挽救可能而产生的,破产清算是因企业无挽救可能而产生的;
2、参与的主体是不同的,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破产重整的活动,参与破产清算的主体主要是清算组;
3、管理人的职责是不同的,在破产重整中,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是担任监督人,对重组活动进行相应的监督,在破产清算中,管理人主要担任管理人,对清算工作进行相应的管理,从而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职责;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是不同的,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在破产重整会有存在一定的限制,在破产清算中是不存在限制的,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5、债务人的职权大小是不同的,在破产重整中,债务人的职权比较大,可以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组计划,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能自行管理财产,应当由管理人进行接管;
6、申请时间是不同的,企业存在可能破产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企业已经破产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7、申请主体是不同的,破产重整的申请人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企业的股东也可以提出破产重组的申请,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8、申请材料是不同的,破产重整提交的申请材料会多一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9、所采取的措施是不同的,破产重整可以采取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的措施,还可以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措施,破产清算只能对企业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算和清偿,不可以采取其他的措施。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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