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店散伙怎么处理
合伙散伙的处理流程如下:一、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制订清算方案清算公司财产,清算的具体流程如下:(一)确定清算人,清算人为全体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四)清理合伙财产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五)清偿所欠税款;(六)清理债权债务;(七)编制清算报告,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二、清算结束后有剩余财产的,由合伙人分配,分配的具体规则如下:(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三)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四)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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