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滥用权利造成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出资的方式
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
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
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
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