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出资人可否申请抗诉
一、国有独资企业出资人可否申请抗诉
国有独资企业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之一,如果认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有严重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基本特征
一是由国家授权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公司,非国有资产投资或者混合经济的都不在此列;
二是只有一个投资主体即单独投资主体,即使都是国有资产投资而有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也不在其列;
三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可以对这种形式有特别规定,但是不采用公司形式的,不能作为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定形式,设置这种形式是为了有利于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度改革,同时适应了国家对生产特殊产品或者在特定行业对企业形式的特定需要。
所以对这种公司形式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这也就是说,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成立国有独资公司,一般企业应建立有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公司。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独资企业是法人组织,是民事诉讼的主体之一。
所以同有独资企业,认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有严重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