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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后发放贷款原股东担责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9-02 阅读: 555次

一、 股东变更后发放贷款原股东担责吗?

公司的股东在变更股权时,不能隐瞒其具有的责任与义务,在变更股东后,原股东与公司再无关系,原股东的权利义务具由现股东承担,但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但是如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公司股东为有限责任,不承担公司的债务,但是如果股东在出资时存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况,而公司又不能偿还债务,则应在出资不实或者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是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则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 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资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 、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三、股东资格丧失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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