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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8-31 阅读: 604次

下列5类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并没有完成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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