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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监督管理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8-26 阅读: 455次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洗钱活动日益猖獗,不仅破坏了国家的信用基础,还严重威胁了国际和国内社会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所以反洗钱活动有很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由于金融机构的便利性,洗钱者主要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所以各国都把金融机构作为防范洗钱的重点,并且制定出完备的预防洗钱的金融法律法规,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

第八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第十三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由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进行指导监管,不但可以避免机构的重复设置,节约社会成本,而且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选择适合的反洗钱金融监管机构模式可以为金融监管提供良好的环境,对于高效地实现反洗钱监管目的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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