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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反垄断法全文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8-14 阅读: 544次

在一个行业中,若某企业可以垄断所有的经济往来,那么,此种不仅被垄断的商品的质量将不能得到保障,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往更大的层面想,此种行为不利于各企业公平竞争。故而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多部反垄断法,汽车反垄断法就是其中一部,那么汽车反垄断法全文是如何规定的呢?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

(征求意见稿)

(2016年3月)

一、 总则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技术创新、就业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预防和制止汽车业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推进科学、有效的反垄断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一)概念界定

1、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或牵引,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用于载运人员和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两大类。乘用车和商用车的进一步分类,参见国家相关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2、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3、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

4、汽车供应商,是指提供汽车、售后配件及用品的经营者,包括:

(1)汽车制造商;

(2)汽车制造商设立或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

(3)从事汽车批售业务的汽车进口商。

5、配件供应商,是指生产或提供汽车初装零部件和售后配件的经营者。

6、汽车经销商,是指独立于汽车供应商而从事汽车经销与服务的经营者。在实务中,汽车经销商可以同时承担汽车维修商的角色,但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环节也可以相互分离。

7、汽车维修商,是指提供汽车维修和保养服务的经营者。

8、最终用户,就汽车而言,是指汽车所有人(以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为准)和其他对汽车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如汽车承租人)。就汽车售后配件及用品而言,包括:

(1)购买该等产品的机动车所有人和其他对汽车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人;

(2)将该等产品用于维修而非转售目的的维修商。

9、汽车配件,按用途、品牌、供应渠道与质量等标准分类,包括初装零部件、双标件、售后配件、原厂配件、同质配件等。

(1)初装零部件,是指用于生产组装新车的零部件。

(2) 双标件,是指同时标有汽车制造商和配件制造商商标、标识和零件代码的初装零部件和售后配件。

(3)售后配件,是指安装于汽车、用来替换该汽车初装零部件的产品,包括汽车所必需的润滑剂,但不包括燃料。

(4)原厂配件,是指汽车供应商或者汽车供应商指定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使用汽车供应商品牌或汽车供应商指定品牌,按照汽车初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售后配件。

(5)同质配件,又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获得相关认证、质量不低于汽车初装零部件的售后配件,但不包括原厂配件。

10、维修技术信息,是指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为维持或恢复汽车出厂时的技术状况和工作能力,延长汽车使用寿命,确保汽车符合安全、环保使用要求所进行的汽车诊断、检测与维修作业必需的技术信息资料的总称。

(二)相关市场界定

汽车业产业链长,上中下游业务类型多样,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遵循《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同时考虑汽车业的特点以及个案具体情形。

汽车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依据是替代性分析,在个案中,首先考察需求替代,其次考察供给替代。比如,汽车经销由批发和零售两个环节构成,批发由汽车供应商面向经销商,零售由经销商面向最终用户。根据个案具体情形,可能需要将汽车批发和零售分别界定为细分的相关市场;汽车经销市场还可以从供给替代和需求替代的角度进一步细分。

汽车售后市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售后配件经销市场和售后维修保养市场。在汽车售后市场,特定品牌、车型的汽车售后维修保养服务要求采用适用于该品牌及车型的售后配件,基于特定品牌及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而完成。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角度考察,汽车售后市场的兼容性和锁定效应客观存在,汽车品牌因而成为界定汽车售后市场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相关因素。

二、垄断协议

(一) 垄断协议的禁止与豁免

1、《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定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横向垄断协议,第十四条禁止纵向垄断协议,第十五条规定了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和条件。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经营者主张其协议不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首先需要证明其协议属于第十五条列出的情形之一。其次,除“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和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两种情形以外,经营者还应当证明其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为证明其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经营者可以评估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力量。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可以参考《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各项因素。评估一项协议是否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可以从价格降低、质量提高、技术创新、技术升级、产品和服务的更多选择等角度加以考察。

经营者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主张垄断协议豁免的具体程序,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相关指南另行规定。

2、推定豁免

为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和经营者合规成本,本指南列出了不具有市场显著力量的经营者设置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的若干情形,可以推定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证明,该等情形通常能够提高经销服务质量、增进经销效率、增强中小经销商经营效率和竞争力,一般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因而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评估经营者是否具有显著的市场力量,设置一个固定的市场份额标准并不必然具有合理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但是,以纵向协议的竞争评估为例,执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表明,在相关市场上占有25%—30%以下市场份额的经营者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

但是,根据个案具体情形,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经营者的行为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仍然可以对相关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3、个案豁免

除本指南列出的可以推定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情形之外,经营者如主张其协议可以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形证明其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法定条件,判断其协议能否被个案豁免。

(二)汽车业横向垄断协议

1、某些类型的横向协议,如研究与开发协议、专业化协议、技术标准化协议、联合生产协议、联合采购协议等,通常能够增进效率和促进竞争,有利于增加消费者福利。比如新能源汽车研发与生产过程中的横向合作协议,可以使竞争者分担投资风险、提高效率、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达成前述能够增进效率和促进竞争的横向协议的汽车业经营者,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证明其协议不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的竞争分析,汽车业与其他行业并无显著差别,因此本指南不再对其进一步细化。关于汽车业横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工商行政执法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所以律图小编只截取了其中的一部分条款。汽车作为支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的产业,在很多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若国家机关的人员能监督将汽车反垄断法落实到位,不仅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能降低汽车经营者的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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