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拍卖诉讼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欠钱不还”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当债务人变成“老赖”,坚决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债权人因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资产后,就会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强制司法拍卖,那么资产拍卖诉讼的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呢?
一、资产拍卖诉讼的适用条件
资产拍卖诉讼具有公法性,因此,必须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也就是说,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资产拍卖是随着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实施而出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涉诉资产拍卖的具体操作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涉诉资产拍卖实践中,还必须符合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资产拍卖虽然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的最佳交易方式,但并不是唯一方式。如果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以物抵债或变卖标的物来履行债务,法院应当支持;不能达成一致时,法院才有权依法进行涉诉资产拍卖工作.即必须符合我国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规则,就是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相结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涉诉资产拍卖的适用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法院对于拍卖涉诉资产已作出裁定。(2)一般情况下,涉诉财产必须已被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期间仍不履行义务,才可进行涉诉资产拍卖。特殊情形时也可不经查封、扣押程序。(3)拍卖物必须是归属于被执行人或相关义务入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得拍卖他人财产。案外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查封或扣押立即解除。(4)拍卖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司法拍卖价值较大的涉诉资产时,必须先进行评估,以确定公平、合理的保留价。(5)必须保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6)拍卖标的物必须适于拍卖,必须满足不易损耗、具有交换价值、价值相对稳定、无权利瑕疵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等条件。对于涉诉资产的瑕疵,法院应当如实告知拍卖人,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文件中明确公示瑕疵情况。
想必大家对此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法院进行资产拍卖的核心所在,当大家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纠纷时,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若有疑问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