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如何审查?
一、债权审核
1、对申报本金的审查:
结合债权人申报资料、审计报告及留守人员意见综合确定。我们做管理人的一般处理意见。
2、对申报利息的审查:见债权申报第5项。不再赘述。
3、对抵押债权中享有优先权金额的审查,以他项权证登记金额为准还是以合同约定为准的处理。
4、对税款滞纳金的处置:破产受理前的滞纳金属普通债权,破产受理后的滞纳金不属破产债权,不予清偿。
5、对暂无法确认且已诉讼债权的处理:债权暂不确认,按预计清偿比例对偿债资金进行预留,并最终按判决结果决定对此类债权清偿与否。
二、债权确认
1、债权确认程序:管理人确认-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
(1)债权人会议是核查,不是确认,如果债权人不确认怎么处理?
(2)债权人大会核查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
2、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提起确认之诉。
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内容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④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⑤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⑥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⑦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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