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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组织架构没有股东?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7-21 阅读: 507次

一、什么情况下组织架构没有股东?

分公司、事业部下组织架构没有股东,组织架构类型分为:有限公司制、子公司制、连锁制、事业部制、分公司制。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子公司设立之后,一般总公司就会是该公司的股东;连锁制需要吸引他人投资成为股东;可以用事业部吸引股东投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股东。

二、股东职责具体是什么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不同的组织结构,公司的运营能力不同,故此会给债务人带来的影响也是存在着差异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组织结构之中的一种,在成立之前,就必须要确定股东。若是之后成立了子公司,那么总公司也就自然是子公司的一个股东了,而子公司也属于一种组织结构。也即没有股东的组织结构还是占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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