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担保责任规定是什么?
一、股东出资担保责任规定是什么?
股东出资担保责任规定是在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之下,需要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座谈会纪要》第5项(一)中谈到:“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公司给股东担保的效力是怎样的?
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生效。
1、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有权决定以公司财产为其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在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根据高院判例推论,公司董事会应有权决定对股东提供担保。不过高院同一判例又认为,“
《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禁止性规定,既针对公司董事,亦针对公司董事会”。那么在法律禁止董事会以公司财产为其股东担保的情况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担保授权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冲突,还是一个模糊的问题。
3、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目前最高法院判例认为董事会无权决定对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的担保。当然,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无权决定该类担保事项。
3、公司对股东的担保无效时,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范围视具体情况而定。
目前我们国家现在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做出一个实际的缴纳方面的规定,但是也需要了解到的是,如果说股东在日后出资过程当中存在着出资不实的情况,发生一些公司债务生产是需要连带清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