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乡政府是特别法人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乡政府是特别法人吗?
乡政府是特别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九十七条有独自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法人的特征有哪些?
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依法独自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自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自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独自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其实也不是乡政府,应该说任何的政府部门都是特别法人,乡政府的工作职责各位民众都是清楚的,所以,通过乡政府的社会职能,大家也应该可以理解了特别法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