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隐名股东规定是什么?
一、最高院隐名股东规定是什么?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公司共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在成为正式股东之前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得股息、红利”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法有效。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隐名股东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对于隐名股东来讲,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努力争取做到以下两点:
1、隐名股东应争取与显名股东及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约定内容可以参考本案的约定:“名义股东为公司的在册股东;实际出资人在成为正式股东之前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得股息、红利;待实际出资人作为正式股东的条件成就时,名义股东和公司共同完成使实际出资人成为正式股东的工作”。
2、若隐名股东投资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尽可能要求其他过半数股东也在股权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避免其他股东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阻碍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
综上所述,有些公司里面存在隐名股东,这样的股东并不体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是通过名义股东代持股份。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隐名股东可以凭借代持协议等合同主张利润分配,如果名义股东侵犯其权利,隐名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