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保险公司对股东资质的要求是什么
一、设立保险公司对股东资质的要求是什么?
1、法人的财务状况良好稳定,并且是有盈利的;
2、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以及纳税记录;
3、在入股时间前最近三年之内没有重大的违法违规记录;
4、投资人如果为金融机构的,应当需要符合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相关要求;
5、由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等相关机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外的金融机构希望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时,应当符合的条件又略有不同,主要应当符合以下的条件:
1、财务状况比较良好稳定,主要表现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最近的一年其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3、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及以上;
4、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的违法违规记录;
5、符合其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6、由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等相关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
1、初步申请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是指发起人向审批机构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意向、理由和要求。申请人需要向保险审批机构提交法定的文件和资料。这些材料是主管机关借以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的条件: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筹建
《保险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72条又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3、正式设立申请
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设立申请和相关文件。我国《保险法》第73条规定: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68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设立登记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人在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可在法定期间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之时即是保险公司成立之日。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公司的管理运营往往存在着许多难题,包括公司注册、发展规划、职工管理制度、股权的转让、股东的利益、公司债务等等法律问题,根据我国现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自行决定,并由公司章程规定。
因为保险公司的性质非常的特殊,在投保人前期交了保费之后,国家肯定不允许保险公司轻而易举的破产,因为一旦破产,侵犯到的是各位投保人的核心权益。所以也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够投资保险公司的,要成立一家保险公司,对注册资金的要求也比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