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否提前复工?提前复工需要什么材料?
一、企业可否提前复工?提前复工需要什么材料?
一般是可以提前复工的,但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属于不得提前复工的行业。除此之外的企业,不宜复工。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020年2月10 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70 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传染病防治法》第 77 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 330 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可进一步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6 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时,是需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的,必须遵守当地政府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对于疫情期间复工的行为显然是属于违反了行政法规和命令的,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当地工商部门的认定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