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例上公司股东退股要哪些程序
一,法律条例上公司股东退股要哪些程序
公司股东不能退股,只能将股份以转让的形式转让出去。股份的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即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双方意思一致即可;对外转让即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需经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若不同意的,应当购买股份,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对外转让股东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的方式,在此仅就公司收购展开研究。
第一,协商价格。协商价格是退出股东和其他股东谈判的结果,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可以按照协商的价格收购股份。
第二,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由于公司的财产价值是随时变动的,事先约定好的价格可能会高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也可能会低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有时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偏差。在章程中事先约定好计算方法是比较灵活的做法。
第三,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诉讼就会成为最后的选择。在诉讼过程当中,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
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在此类问题的处理上需要自己按照具体的情况合理的分析,如果自己的问题处理与实际不符,那么自己的利益保障就会丧失积极的现实意义,股权就意味着实际的利益,所以自己一旦处理不当,问题的解决就不是自己选择的方式,而是直接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