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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11-27 阅读: 546次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条件是什么?

1、公司必须合法设立并且具有独立的人格。

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的合法有效及公司享有独立的人格规定一系列的条件,如要有独立的财产,有章程,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等。如果公司欠缺以上条件,其设立就被认为无效,公司不能成立,股东也不会享有因公司人格独立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公司人格否认也就毫无意义。另外,公司被依法撤消或解散后,其法人资格也随之终止,公司不复存在,亦不产生人格否认。因此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有独立人格是公司否认的首要条件。公司的成立大多数国家以登记为形式要件,即一般只要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经有权机关登记(有的公司成立还要经核准才可以登记) ,公司就成立并有效存在。公司在设立登记至注销登记之间,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适用人格独立制度,而再这一期间之前或之后,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谁此时以公司名义进行了活动,就应当个人承担责任。如果几个人进行了活动,那么他们应当作为连带债务人承担责任。

2、公司人格否认应该以股东实施了某种造成公司形骸化的行为作为前提,即股东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徒有其表或资本不足。这些行为主要有两种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和公司资本不足。

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是指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公司实施有损公司自身利益的行为,使公司形骸化,然后利用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抗辩债权人的债权,从而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和诚信原则,因此应被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之一。公司乃是营利法人,其成立的目的是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避免自己不应有的损失,而在此行为中公司股东却实施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其目的在于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股东在主观上是非善意的,是无诚信的。另外,此种行为也是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行为。由此看来,公司股东的自损行为主要目的并非是为损害公司及股东的自身利益,而是为了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3、公司人格否认应当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

债权人只有在债权遭受损失即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才有权利要求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如公司虽然资产不足,但仍可以清偿债权人债务,则此时债权人就不能要求法院作出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法院也不宜受理此种诉讼。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而设,既然债权人并未因股东滥用行为受到损害,法院就没有必要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样有利于维护公司法人制度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意义主要在于维护公司的利益,避免法人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出现错误时,导致公司的利益损失,需要明确的是,法人应当对公司做出的相关事项负责,特别是涉及到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还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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