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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效益最大化好不好?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10-27 阅读: 594次

一、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效益最大化好不好?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效益最大化好,公司价值有内在真实价值和股票市场评估价值之分,股票市场评估价值受投资者价值取向、估价模式等因素影响。行为金融理论模型及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股票市场对信息反应的有效性并不等于对公司真实价值的有效性。股票市场短期定价往往偏离公司真实价值(mispricing),高估或者低估。股票价格不仅反映公司内在价值,更反映短期投机因素。特别是在乐观预期的市场上,公司真实价值在股票价格中的比重很小,公司长期持续发展能力和真实价值与股票价格短期表现并不一致。此时,价值最大化是基于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公司真实价值,而不是股票价格。巴菲特1988年写给股东的信中指出,“我们不想使伯克希尔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最大化,我们希望公司股票价格以企业内在价值为中心的狭窄范围内变动。过分高估或低估不可避免使外部股东产生与公司业务成果大相径庭的结果。如果我们公司的股票价格始终反应企业真实价值,每一位股东在持股期间会得到大致等于公司业务成果的投资收益。”

我国的A股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庄家操纵一度盛行,短期投机交易偏好的价值取向长期主导股票市场,流通股股东普遍偏好从短期交易中获得资本收益,不看重现金红利,热衷于炒作概念和题材,不关注公司是否具有把增长机会转换为实际盈利的执行能力,往往比公司管理层更乐观其成企业投资计划。尽管一股独大、股权流通性割裂、圈钱等行为已被流通股股东和舆论视为恶行,但流通股股东仍然给予上市公司股票高溢价。A股市值与公司内在价值、经营业绩、治理质量之间不存在普遍显著的相关性,股票市场对增长概念的追捧超过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关注。A股短期价格不能有效衡量公司内在价值。

即使在一个中长期有效的股票市场上,投资者奉行企业内在价值投资理念。但由于公司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完备性以及投资者自身的评价能力约束,外部投资者不可避免会忽视公司很多对价值有影响的行为,也难以迅速理解公司投融资及红利行为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股票价格短期表现同样不反应公司真实内在价值(Jensen[2001])。其次,股票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宏观经济,投资者情绪等,公司层次的因素只是其中一类。此时,最大化股东价值应该是公司长期市场价值,而不是短期股票价格。

此外,随着股票市场深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外部投资者的价值取向都将多样化,呈现类别公司和类别投资者,此时,不存在笼统的股东价值最大化。

二、最大化那类型股东价值?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分为内部股东(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外部公众股东。不同类型的股东承担的风险、责任、在企业价值创造中的角色不同,风险偏好、价值取向及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冲突。例如,内部控股股东通常是公司价值的创造者和价值分配决策者,承担更多的企业长期经营责任,属于长期股东,关注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竞争、盈利能力。

企业不应该只是为了追求眼前的利润最大化而存在的,最不能忽视的是公司的存在价值。如果忽略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即使在某段时间内的盈利非常高,但盈利最多的时候可能就是开始走下坡路的时候。” 而且,控股股东资产集中在单一上市公司,对公司经营风险暴露程度高。A股公司控股股东因股权不能在股票市场上流通,难以通过出售股权获得现金投资其他资产来分散风险;外部流通股股东往往是价值评估者和价值分配方案的接受者,具有高度连续的流动性。而且,机构投资者的资产分散度较高,只有小部分投在单一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投资不同公司证券组合来规避单一公司的非系统风险。

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关于公司的内部的一些事情并不是特别的了解,而公司在进行运营的时候,有一个总体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实现公司效益的最大化,如果整个公司发展的速度非常的快,那么在年终的时候,股东也是能够享有分红的权利的,因此股东效益也会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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