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的行为是否合理
一、母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的行为是否合理?
母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只有建筑行业允许总公司签订合同后,由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取价款,并由分公司地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他行业只能由总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总公司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此,总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总公司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总公司将款项转给分公司时需要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分公司就分包金额向总公司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公司如为公司法上所要求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有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有对外签署合同的权利。
所以,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收款、开发票。但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但合同是由总公司签署,合同相对人就是总公司,所以很多企业不愿意付款给分公司,或者由分公司开票。
分公司也可以开发票,但是合同也要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只要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并在所在地纳税。
二、设立分公司应该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公司在避税的时候,要结合本公司经营的项目选择合理的避税方法,如果所有的企业都可以由母公司签合同,然后再由分公司收款,那么母公司的收益无法统计,这样一来必然会少交一部分税款。而且,分公司本身也是需要独立向税务机关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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