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中的留守人员规定有工资拿吗?
一、企业破产法中的留守人员规定有工资拿吗?
是有工资可以拿的;
1、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因未中断就业,不属于享受失业救济的对象。他们的劳动报酬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第66条"企业破产法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清算组的必需费的规定执行。
2、《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1992]第4号)第38条也明确规定"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待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据此,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不能享受失业救济且应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报酬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而不应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破产立法、对各项破产制度和破产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一般准则。我国破产法有以下两项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原则 国家干预原则,是指为确保破产程序能公正、有序地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行政、司法行为干预破产程序。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为:
1、行政机关对破产程序的干预。行政机关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一般表现为对破产程序的发生、具体的破产活动以及破产后果的干预。如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务企业申请破产的,应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
2、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全面干预是国家干预原则的最主要体现。无论是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的和解和整顿,还是破产宣告、清算组成员的选任、破产清算以及破产程序的终结,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介入和主持下进行的。 第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破产法在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到清偿的同时,亦兼顾了债务人利益的保护。破产制度之所以产生,就是为了避免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适用一般强制执行程序所带来的不公正受偿的结果。通过破产程序,可以确保债权人平等、公平受偿。
三、公司破产法人要坐牢吗?
企业破产并不招致法定代表人有罪的必然结果,如行情下行、银行收贷导致正常运营的资金链断裂等客观因素导致企业破产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有罪。
《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导致破产的原因很多,老板如违反了上述的规定,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层,第二,该违反必须是又人起诉,第三,该起诉又被法院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认定,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必然的刑事责任。因此所谓的坐牢后果几乎很少出现。
但因已经出现破产原因,则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及时申请破产而导致企业职工、社保和税收、其他债权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则其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必然增加。
破产申请是一个及时有效的止损途径,是确保各个债权人公平受偿、实现权利最大化的最为高效的一种手段和途径。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企业破产中如果有留守人员的存在,那么用人单位也必须要按照公司的福利给员工该有的待遇,直到破产之后才能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留守人员的存在就是为了帮助公司清算财物和债物,才能进行合法的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