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非货币出资规定有哪些
一,注册资本非货币出资规定有哪些
根据原《公司法》(2005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反过来说,非货币出资要低于30%。但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对该出资结构的限制。
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即可以用货币评估、计量并确定其价值,无法估量其价值的,如人的思想、智慧等不宜作为出资;二是可以依法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财产,如禁止转让的文物等,及根据其性能不可转让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哪些财产不得用于出资,公司的股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交付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关于公司的出资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此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限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即法律规定了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只有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财产才能作为出资。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规定。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见,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方式进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即采取开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且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2013年《公司法》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
事实上,虽然2013年《公司法》采取了开放式的立法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方式多样化,引发的争议依然较多。
公司的出自形式在有关法律上有着详细的规定,股权架构的组成需要当事人多加注意,只要自己的出资方式没有太多的问题,那么事情的解决就会有着比较好的基础,但是在生活中,此类情况的分析更多的是自己需要学会积极的践行有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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