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设立分公司时的租房合同是和谁签的?
一、成都设立分公司时的租房合同是和谁签的?
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是分公司自己签订租赁合同。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设立分公司是总公司的行为,理应用总公司法人签字、盖章。
二、设立分公司需要什么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需要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然后加盖公章。
2、公司的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复印件以及租赁协议。
3、制定代表人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亲自填写好,然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沾到上面,去工商局提交就可以。
4、分公司注册的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任职文件,主要担任什么。
5、公司章程的复印件,盖上总公司的公章。
6、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盖上公章法人签字。
三、分公司有哪些特征?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综上所述,现在很多大型公司在成都设立分公司,不是在自有房产内办公,就需要租房房屋。在提供的租房合同中,应该是总公司和房东签字盖章,这个时候,分公司还没有成立,没有签章的权利。分公司是总公司下设机构,一般来说,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