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違反忠实义务情形是有哪些?
一、董事違反忠实义务情形是有哪些?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董事忠实义务同注意义务的区别
然而,董事义务不仅不同于注意义务,而且董事忠实义务还具有自己的具体内容,不仅不能为注意义务所取代,而且其具体内容还在不断丰富、充实和完善。
1、本质不同
忠实义务在本质上不同于注意义务,不容混为一谈。董事的注意义务本质上是一种管理义务(management duty),是董事在管理公司活动时应依法运用自己的才能、技能、知识、判断和经验并达到某种标准的义务。董事注意义务不仅存在于契约关系之中,而且还存在于侵权关系之中。而董事之忠实义务则是一种信赖义务,是公司基于董事之品德、才能而委任或委托他为公司管理事务,因此,此种义务主要存在于契约关系之中。在英美公司法中,“信托”一词抽象地讲就是忠实义务一词。根据此种义务,当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表现出信任(trust)、信赖(confidence)或依赖(reliance)时,另一方即对对方承担忠实义务。Muir指出:"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存在着优势或影响力,而此种优势或影响力是由于另一方当事人对他存在着信任而产生的,则他们彼此之间即存在着信托关系"。董事既然是基于股东之信任而选任来为公司管理事务,他就必须居于纯为公司服务之立场而有所为,不可利用其地位以谋私利为其一般内容。
2、义务的指向不同
董事的忠实义务仅为对公司的义务,而董事的注意义务不仅是对公司的义务,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亦是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义务。在传统公司法中,董事仅对公司承担义务,不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承担义务,在现代公司法中,此种信条巳被有效地打破。
违反后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责任范围和方式不同对于董事违反注意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而言,该种责任既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但它们均以公司遭受董事行为之损害和董事有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董事是否有过错,应参考公司的商事性质,董事的人数,公司组织章程之规定,管理的通常程序,董事的经历、知识和经验等因素加以决定。一旦判定董事有过错,董事即应就其过错行为对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其范围限于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害。而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是一种契约责任,由于忠实义务的内容不同,董事的责任也不相同。不过,董事的此种责任有时并不以董事有过错和公司有损害为其构成条件,而以董事获取利益为其责任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不是公司遭受的损害,而是董事因违反忠实义务所获得的利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一个股东或者是董事对于遵守忠实义务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忠实义务的产生就是为了让大家可以更好的遵守自己的义务从而保障公司不会出现任何不合法的事情,只要有一人违反必定就会承担法律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