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可以协议股东没有决策权吗?
一、公司章程中可以协议股东没有决策权吗?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某个股东无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也无效,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很多是不一样的,就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性的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之间商议好了就行,法律没必要过多干涉,这体现了法律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
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资合性的公司,是靠资本来说话的,人和人的关系不重要,股东人数很多,多的连他们自己都不知道,这样的公司必须严格的限制才能保障大家的利益。
二、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方式上固定为出资比例的方式表决,不能自由约定改变,这也是由它资合性的特性所决定的。最后,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的比例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自由约定的。
综上,股东的表决权是可以自由约定的,可以在股东会议上,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但如果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话,就应该按照公司的章程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般来说,只要享有该公司的股份、对公司有出资行为的,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应当享有公司的表决权,即决策权,但是要注意,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大于资合性,所以只要是股东之间达成没有决议权的合意,并记录在公司章程之中,那么就可以按公司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