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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注册资本折价转让的税费缴纳是怎样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6-17 阅读: 516次

一,300万注册资本折价转让的税费缴纳是怎样的

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金额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投资方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被投资方的会计处理:被投资方因是股东变更,因此不作会计处理,应到工商局作股权变更手续。

(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 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 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折价转让在资本的运用中较为常见,不过实际的问题处理难度较大因为涉及的利益人以及具体的操作流程需要自己向有关企业进行咨询,但是只要自己的使用符合有关的条例就可以解决,资本的灵活性需要自己多加注意,这样此类问题的解决才会合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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