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一、原始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第一批花钱投资该公司的往往被称为原始股东,既然被当做是原始股东,肯定跟其他股东不一样。
原始股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股,一种是优先股。而一般企业为了鼓励员工,给员工的股权大多属于优先股。优先股并没有投票权,只享受公司分红。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规定了新股认购优先权制度,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但是,《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股东优先认购权规定却比较模糊,只在第133条规定,(股份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等事项作出决议。有学者由此推断《公司法》肯定了股份公司股东具有新股认购优先权,不过,该条文只要求股东大会在公司发行新股时考虑“向原有股东发行”,并没有直接强制规定股东大会必须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因此,股份公司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在法律上还不是很明确。
原始股东除了具有相应的权利外,也有一定的义务,建议在当股东的时候可以先去了解清楚,避免给自己带来相应的麻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三、股东的主要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公司股东可以分类如下: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另外,公司股东还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当然,这是一组相对的概念。
综合上面所产的,原始股东与其它的股东是有很大区别的,而且各自拥有的权利也会不一样,一般原始股东是不能参与股东会内部的事情,但对于该给予利润也是可以得到的,所以,不同的情况所制定的条款就会不一样,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各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