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公司的法律含义
当把公民、法人和公司放在一起解释的时候,从通常的意义上讲,他们是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的。任何的民事行为都必须有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才能产生,民事主体的行为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得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的必要条件。
从单纯的法律性而言,把公民称为自然人会更恰当些,这也同法律上虚拟的人格法人互相对应。拥有一国国籍的人就是该国的公民,而自然人是包括本国公民、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内的任何具有生命的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将公民的内含赋予全面的自然人的含义,对于进一步充分地体现民事行为的公平性、自愿性,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世界市场统一化的条件下,将显得更为必要。自然人在民事行为中具有诸多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一般而言,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总是相对而言、彼此作为对方存在的条件。民事行为的公平、自愿性决定了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且,自然人在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的时候,要求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律平等的,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却视其年龄、智力的不同而不尽相同。比如,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能单独进行重大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与自然人这一重要的民事主体相对应的是法人。作为法律的一种虚拟,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是作为一种实体而存在的,通常必须同时具备(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四个条件才能成立。如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公司法人等都是如此。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因其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的不同而不尽相同,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却是一样的,从其成立时产生,到其终止时消灭。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作为一种主体,是非常之重要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人主体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其在民事和经济活动中异常的活跃性、活动范围的广泛性、所从事的民事或经济活动的相对重大性和责任能力的独立性等诸多方面。法人所具有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决定了她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使得责、权、利三者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得以恰当地划分,市场经济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获得了最大限度的自由、自主和自立,从而,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极大地促进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
公司是一种重要的法人。法人不是必定表现为公司的形式,但公司必定是法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显然,(一)以营利为目的;(二)依法设立;(三)具有法人资格便是法人的三个重要特征。公司从责任形式上可划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类型。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的公司也是最能充分地发挥股东的积极性、明确了股东责任的有限性的先进的公司类型。由公司的法人性所决定,公司责任的独立性与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取得了很好的统一。作为市场经济社会中最主要的民事主体,公司对于以股份的形式最广泛的吸纳社会上的资金用于集中生产经营、而作为投资者的股东只以自己的投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最广泛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都发挥着其他任何民事主体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