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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的部门是哪个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403次

现在提倡大学生创业,缓解就业压力,然而一些公司发展的很不错,想要继续投资,继续发展,打算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是需要备案的,那么备案的部门是哪个?接下来,若悠网小编告知有需要的朋友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的部门是哪个?

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的部门是哪个

把符合公司法需要的法定要件材料交给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如自己不会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交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应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增设、撤销分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指南。

应2:公司与其分公司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无须办理备案手续。

获取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登记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一、申请

(一)设立分公司备案。公司应当自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其他材料。

(二)撤销分公司备案。公司应当自分公司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其他材料。

(三)分公司变更名称备案。公司应当自分公司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4: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审查和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不发《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如当场无法确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先收取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收取凭单》,在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4: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1-5个工作日

三、决定(本级部门决定)

1: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窗口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对当场受理的申请,当场决定准予备案,发《备案通知书》,并告知十日内领通知书;

2: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窗口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对当场受理,但需核实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作出准予备案登记的,发《备案通知书》,并告知十日内领通知书;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发《登记驳回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备案的理由。1-15个工作日

四、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签字,字迹应清楚;

2: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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