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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5 阅读: 547次

当事人的很多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就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作出的民事决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那么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区别: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

(三)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法人自成立时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至法人终止时止,民事权利能力消灭。法人在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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